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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逼出一个全国最高政府来,何况邦联的现状还有那么多的不能令人满意。谢斯起义后,马萨诸塞曾向邦联求援,国会却迟迟不能做出反应。当然没有办法的。邦联议会是那样的软弱无能,没有威望,以至于它1785年的主席约翰汉考克竟然不屑于到纽约去主持工作,而1786年的主席戴维拉姆齐则不得不亲自给一些邦的首脑写信,恳请他们尽快派代表来参加会议。因为到开会时,13个邦竟然只来了7个邦的代表。戴维拉姆齐警告说,如果各邦继续对议会持蔑视态度,我们的邦联就会被扼杀,随之而来的将是无政府状态和无休止的内战,直到有一天,一个未来的恺撒大帝把我们的自由掠夺一空,或者我们自己沦为欧洲政治的玩物!
1789年的纽约华尔街,街尾是当时那儿最漂亮的教堂特尼提教堂
邦联议会这个维持会,还能维持下去吗?
所以,制宪会议没开两天,就通过了建立全国最高政府的决议,显然不是没有原因的。问题是,这样一来,动作就大了。
我们知道,建立一个全国最高政府,就意味着建立一个最高权力中心。根据本次会议5月30日的决议,这个权力中心应该是三权分立的。因此,就必须有一个最高立法机构,一个最高行政机构,还要有一个最高司法机构。这就和邦联条例相抵触。邦联条例是禁止设立法庭的,也是不设行政长官的。为什么呢?因为邦联不过是独立各邦出于良好愿望的契约性联盟。相互之间,讲的是诚信和自愿。如果有纠纷,也只能仲裁,不能审判。这是邦联不设法庭的道理。同样,盟邦之间,邦邦平等,顶多有盟主,不能有君主。这是邦联不设行政长官的道理。邦联议会虽然有主席,但那是维持秩序的,不是国家元首。因为美利坚合众国是13个邦的邦联,不是合为一体的一个国家,又哪来的元首?显然,要解决最高行政机构和最高司法机构这两个问题,都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政治体制,不能再维持邦联制度。这可不是对邦联条例修修补补就能奏效的。
建立最高立法机构也如此。
最高立法机构表面上看问题不大,扩大邦联议会的权力或提升其地位即可。但具体操作起来,却问题多多。比方说,这个最高立法机构应该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就是个问题。当时的13个邦,有12个是实行两院制的,只有宾夕法尼亚是一院制。实行两院制的虽然是多数,邦联议会却又是一院。所以,如果继续实行一院制,则全国和地方不统一;如果改行两院制,就要对邦联议会动手术。这就是一个麻烦。
更麻烦的是,邦联议会的决议对各邦其实没有约束力。这就和最高立法机构的要求相去甚远。为什么没有约束力呢?因为邦联议会是根据邦联条例建立的,而邦联条例又是由没有立法权的大陆会议制定的。它不像许多邦的宪法那样经过了批准与授权,因此它并不高于各邦的宪法。邦联条例不高于各邦宪法,依据邦联条例建立的邦联议会也就无法高于各邦议会。显然,要使新的议会成为最高立法机构,就必须有一个新的、高于各邦宪法的条例。这个条例既然是比各邦宪法还要高的,那它就不能再是什么条例,而只能是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二次大陆会议投票决定宣布独立。这是18世纪英国画家罗伯特派恩的作品
实际上,只要是建立全国最高政府,无论是建立最高立法机构,还是建立最高行政机构和最高司法机构,都需要一部宪法,一部能够代表人民授权的最高法。我们知道,获得最高权力有各种办法,比如宫廷政变和武装斗争。前者可谓巧取,后者可谓豪夺。不过费城会议的代表们好像都没有这个意思。他们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夺权,而是授权。即便要夺权,也只是夺各邦之权授之于全国最高政府。这就不能靠战争或政变,只能靠立法,尽管后来有人(比如史学家约翰伯吉斯和布鲁斯阿克曼)讽刺说,费城会议代表们的行动如果出于朱利叶斯或拿破仑之手,他们一定会宣布政变;而所谓制宪云云,则不过是不允许我们将其看作一场反革命武装政变而已(请参看卢周来关于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真相一文)。但不管怎么说,要用新的全国政府取代旧的邦联议会,就非重新立法不可。
因此,当本次会议迈出了应该建立全国最高政府这一步后,它就不能不再迈出第二步──把自己从修订条例的会议变成制宪会议。
问题是,它有权这样做吗?
,就要逼出一个全国最高政府来,何况邦联的现状还有那么多的不能令人满意。谢斯起义后,马萨诸塞曾向邦联求援,国会却迟迟不能做出反应。当然没有办法的。邦联议会是那样的软弱无能,没有威望,以至于它1785年的主席约翰汉考克竟然不屑于到纽约去主持工作,而1786年的主席戴维拉姆齐则不得不亲自给一些邦的首脑写信,恳请他们尽快派代表来参加会议。因为到开会时,13个邦竟然只来了7个邦的代表。戴维拉姆齐警告说,如果各邦继续对议会持蔑视态度,我们的邦联就会被扼杀,随之而来的将是无政府状态和无休止的内战,直到有一天,一个未来的恺撒大帝把我们的自由掠夺一空,或者我们自己沦为欧洲政治的玩物!
1789年的纽约华尔街,街尾是当时那儿最漂亮的教堂特尼提教堂
邦联议会这个维持会,还能维持下去吗?
所以,制宪会议没开两天,就通过了建立全国最高政府的决议,显然不是没有原因的。问题是,这样一来,动作就大了。
我们知道,建立一个全国最高政府,就意味着建立一个最高权力中心。根据本次会议5月30日的决议,这个权力中心应该是三权分立的。因此,就必须有一个最高立法机构,一个最高行政机构,还要有一个最高司法机构。这就和邦联条例相抵触。邦联条例是禁止设立法庭的,也是不设行政长官的。为什么呢?因为邦联不过是独立各邦出于良好愿望的契约性联盟。相互之间,讲的是诚信和自愿。如果有纠纷,也只能仲裁,不能审判。这是邦联不设法庭的道理。同样,盟邦之间,邦邦平等,顶多有盟主,不能有君主。这是邦联不设行政长官的道理。邦联议会虽然有主席,但那是维持秩序的,不是国家元首。因为美利坚合众国是13个邦的邦联,不是合为一体的一个国家,又哪来的元首?显然,要解决最高行政机构和最高司法机构这两个问题,都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政治体制,不能再维持邦联制度。这可不是对邦联条例修修补补就能奏效的。
建立最高立法机构也如此。
最高立法机构表面上看问题不大,扩大邦联议会的权力或提升其地位即可。但具体操作起来,却问题多多。比方说,这个最高立法机构应该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就是个问题。当时的13个邦,有12个是实行两院制的,只有宾夕法尼亚是一院制。实行两院制的虽然是多数,邦联议会却又是一院。所以,如果继续实行一院制,则全国和地方不统一;如果改行两院制,就要对邦联议会动手术。这就是一个麻烦。
更麻烦的是,邦联议会的决议对各邦其实没有约束力。这就和最高立法机构的要求相去甚远。为什么没有约束力呢?因为邦联议会是根据邦联条例建立的,而邦联条例又是由没有立法权的大陆会议制定的。它不像许多邦的宪法那样经过了批准与授权,因此它并不高于各邦的宪法。邦联条例不高于各邦宪法,依据邦联条例建立的邦联议会也就无法高于各邦议会。显然,要使新的议会成为最高立法机构,就必须有一个新的、高于各邦宪法的条例。这个条例既然是比各邦宪法还要高的,那它就不能再是什么条例,而只能是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二次大陆会议投票决定宣布独立。这是18世纪英国画家罗伯特派恩的作品
实际上,只要是建立全国最高政府,无论是建立最高立法机构,还是建立最高行政机构和最高司法机构,都需要一部宪法,一部能够代表人民授权的最高法。我们知道,获得最高权力有各种办法,比如宫廷政变和武装斗争。前者可谓巧取,后者可谓豪夺。不过费城会议的代表们好像都没有这个意思。他们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夺权,而是授权。即便要夺权,也只是夺各邦之权授之于全国最高政府。这就不能靠战争或政变,只能靠立法,尽管后来有人(比如史学家约翰伯吉斯和布鲁斯阿克曼)讽刺说,费城会议代表们的行动如果出于朱利叶斯或拿破仑之手,他们一定会宣布政变;而所谓制宪云云,则不过是不允许我们将其看作一场反革命武装政变而已(请参看卢周来关于美国宪法的神话与真相一文)。但不管怎么说,要用新的全国政府取代旧的邦联议会,就非重新立法不可。
因此,当本次会议迈出了应该建立全国最高政府这一步后,它就不能不再迈出第二步──把自己从修订条例的会议变成制宪会议。
问题是,它有权这样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