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中文网 www.92zw.net,清穿之四爷家的纨绔嫡次子无错无删减全文免费阅读!
可畏也'。缘是不得已,甫生女即溺之,他邑溺女多属贫民,古田转属富民" 。其实,这种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又如清代的海澄县:"嫁女装资浪费,……薄恶之俗,因而溺女,贼害天良,皆为异日装资虑耳" 。显见,明清时代福建仍然流行厚嫁习俗,而且,这一习俗导致福建流行溺女婴习俗。
习俗的变化使明清时期的闽人改变了溺男婴的习俗,但溺女习俗仍在流传,这造成明代福建人口性比例构成的变化。
清代的统治者标榜施仁政,因此较为重视溺女婴问题,在朝廷的督促下,清代福建各县有溺婴习俗的县都设有育婴堂,其经费由政府拨给,或由富商捐赠,迄至晚清,一些西方教会也在福建各县设立了许多育婴堂。如巡视漳州府的一个官员说:"漳俗多溺女者,余心为恻然。谓此非莅民责耶?爰集郡县诸长,谋所为收恤计,乃建育婴堂如京师、吴会诸地例。官出俸钱倡始,岁率为常" 。因此,从福建各县育婴堂的建立也可以看到当地溺婴习俗之严重,可见下表:
表四清代福建设置育婴堂的县:
-----------------------------------
福州府:闽县、侯官、古田、屏南、闽清、长乐、连江、罗源、永福、福清;
福宁府:霞浦、福鼎、福安、宁德、寿宁 ;
漳州府:龙溪、长泰 、诏安
永春州:永春、德化、大田 ;
兴化府:莆田 、仙游
泉州府: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安溪
邵武府:邵武、建宁、光泽、泰宁
延平府:南平、沙县 、永安
建宁府:建安、瓯宁 、浦城 、崇安
汀州府:长汀、宁化、清流、上杭、武平、永定
龙岩州:龙岩、漳平
---------------------------------------
以上据不完全统计,清代福建共有45个县设有育婴堂,其时福建总共不过56个县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说:清代福建各地普遍存在严重的溺婴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各县遍设育婴堂。
三、民国时期福建人口的自然构成
民国时期,中国建立了早期的户政制度,每家每户都有户口簿,官方登记在册。应当说,这一户口制度比中国以往任何一个朝代的户口制度都更为严密,这是因为,民国管理户政的工作比清代有很大的进步,清朝是考里甲长登记人口,而民国时期有一支庞大的警察队伍,这支队伍虽然不像欧洲那么有效,但它的实行,将户口登记转为日常工作,毕竟是较为有效的人口登记。因此,虽说民国时期无处不在的官僚制度使人口清查工作打折扣,但毕竟使中国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户政制度,而其对人口的统计,也就比清末要可靠得多。
民国时期的福建人口档案迄今仍保存在福建省档案馆。该馆的副研究员李少咏整理了民国时期的档案,将其编成《民国福建各县市(区)户口统计资料1912-1949》一书,今摘录其中有关人口构成的资料:
表五 民国福建全省户口统计表
(1912--1949年)单位:户、人
期间 户数 总计人口 男 女 壮丁 备注
1912年 3012394 15849296 8907602 6941694 内务部调查经刘大钧陈华寅厘订
1913年 3088701 16166176 9113458 7052718 内政部调查
1919年 1841133 9098533 5241922 3856611 中华续行委办会调查
1938年 2028019 11894962 6455016 5439946 各县政府呈报
1939年 2027370 12012198 6496586 5515612 2117361 各县政府呈报
1940年 2112098 11945099 6419288 5525811 2063628
1941年 2111655 11868201 6281295 5586906 2030859 未含厦门、金门
1942年 2156509 11540055 6068841 5471214 1935090 未含厦门、金门
1943年 2166970 11654187 6090217 5563970 1924494
1944年 2304073 11349226 5917265 5431961
1945年 2366891 11099364 5789807 5309557
1946年 2397895 11097204 5798688 5298516
1947年 2442835 11120941 5752617 5368324
1948年 2447970 11143083 5771334 5371749 2113114 1月份数字
1949年 2469020 11141921 5764645 5377276 2165772 1月份数字
---------------------------------------
该表清楚地说明:其一,民国时期福建长期存在男女性比例失调问题;其二,民国时期福建性比例失调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缓和之势,之所以发生这一转化,是因为福建在民国时期经历了十年红白战争、八年抗战、三年内战,男丁大量死亡--许多国家在经历了长期战争之后,女性所占比例都大大超过男子,而福建仍然以男子居多数,这表明福建性比例失调之严重是不可低估的。此外,民国时期男女性比例失调渐趋缓和与溺婴习俗的改变有关。
四、育婴堂、童养媳、高聘金与福建溺婴习俗的终结
我们知道:自清代中叶以来,官府便在福建大力设置育婴堂,自广设育婴堂后。溺女之风有所戢敛。如德化县:"至于溺女恶习,前虽有之,自同治初年遍设育婴堂,此风遂息" 。又如永安县:"若夫溺女恶习,自道光十年新建育婴堂后,屡经示禁遍谕,近亦渐少"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倘若有办法,事实上,没有一对父母愿意溺杀女婴。因此,随着育婴堂的普遍建立,溺杀女婴的习俗逐渐缓解。不过,育婴堂养育的女婴有一个出路问题,于是,童养媳制度逐渐兴起。
童养媳。童养媳制不知起源于何时,在明代的史料中我们看到个别的童养媳例子,例如《明史》记载胡贵贞"生时,父母欲不举,其邻曾媪救之归,与子天福同乳,欲俟其长而配焉" 。可见,胡贵贞是一个典型的童养媳。但明代这类例子不多见,而在清代的福建,
由于婚嫁开支过高,穷人家难以成婚,于是,清代民间开始流行童养媳之风:"小户人家多养苗媳于室中,俟长婚配,费少则事易集" 。事实上,各地育婴堂所抚育女婴的出路,不外是送给人们做童养媳。如政和县:"城中及东平各设育婴堂,收养弃孩,乳养一二年,即由堂给钱与人抱养为媳" 。童养媳之风在清末民初最盛,如长汀县:"城厢生女者多于分娩后与人抚养,外乡则"多抱新产女孩抚为儿妇。此童养媳之所以独多也" 。可见,在历史上童养媳制度对保全女婴还是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不过,由于它根本不尊重女性自身的权利,而且往往使童养媳沦为事实上的家庭奴隶,因此,它在民国时期受到有识之士的批判,逐渐被淘汰。
高聘金。福建古代盛行厚嫁之风,谁家嫁女的嫁妆最多,谁就最有体面。清代福建最重视的是聘金,谁家的女儿收到的聘金最多,谁就最有面子。因此,女家往往是无限制地索取聘金,造成聘金象脱线风筝一样上升。如长汀县农村:"聘金昔仅有百十千钱,今则动辄数百元。此外尚有猪酒鱼肉米糍等类。多则千金,少亦数百金。非家资殷富者莫办" 。道光时期的诏安县:"中户娶妻聘近百金,下户五六十金,其余礼物不赀" 。与聘金高涨的同时,厚嫁之风却稍有衰替。人们对嫁妆的看法是:有当然好,没有也无所谓。许多女方的嫁妆实为男方付钱所购。自从这种风俗盛行后,女孩从"赔钱货"变成了"赚钱货",人们再没有理由溺婴。如民国《永春县志》记载:"百数十年前聘礼无过百金者,生女过多者辄溺之。虽经慈善家之劝戒、育婴堂之救济,然不能免。近则聘礼动至数百金,无在百金下者,而妆奁之厚薄转未过问,虽穷乡僻壤,女孩均得保全矣"。
总之,由于各地大建育婴堂及童养媳和高聘金之风的流行,清末民初,福建的溺婴之风逐渐消失,当然,这一消失也是不平衡的,沿海发达区早一些,内地山区迟一些。由于风俗的变化,导致出生的女婴受到保护,因此,民国时期福建男女性比例失调的现象逐渐受到控制,迄至共和国时期,出现了正常的女多男少状况。
人口节制并非是现代社会才有的新观念,人口膨涨的压力对古人来说同样是存在的。比较起来,由于古人生产力低下,节制人口对他们来说更为重要。不过,古人缺乏科学的避孕技术,本来是很好的人口节制思想便转化为不人道的行为─一溺婴。溺婴是一种残忍的、不人道的人口节制方法,它在福建历史上存在很久,造成宋元明清以来福建人口结构的失衡。我们对中国人口史的研究,不能忽略这一状况。
清代的统治者标榜施仁政,因此较为重视溺女婴问题,在朝廷的督促下,清代福建各县有溺婴习俗的县都设有育婴堂,其经费由政府拨给,或由富商捐赠,迄至晚清,一些西方教会也在福建各县设立了许多育婴堂。如巡视漳州府的一个官员说:"漳俗多溺女者,余心为恻然。谓此非莅民责耶?爰集郡县诸长,谋所为收恤计,乃建育婴堂如京师、吴会诸地例。官出俸钱倡始,岁率为常" 。因此,从福建各县育婴堂的建立也可以看到当地溺婴习俗之严重,可见下表:
表四清代福建设置育婴堂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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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府:闽县、侯官、古田、屏南、闽清、长乐、连江、罗源、永福、福清;
福宁府:霞浦、福鼎、福安、宁德、寿宁 ;
漳州府:龙溪、长泰 、诏安
永春州:永春、德化、大田 ;
兴化府:莆田 、仙游
泉州府: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安溪
邵武府:邵武、建宁、光泽、泰宁
延平府:南平、沙县 、永安
建宁府:建安、瓯宁 、浦城 、崇安
汀州府:长汀、宁化、清流、上杭、武平、永定
龙岩州:龙岩、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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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据不完全统计,清代福建共有45个县设有育婴堂,其时福建总共不过56个县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说:清代福建各地普遍存在严重的溺婴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各县遍设育婴堂。
三、民国时期福建人口的自然构成
民国时期,中国建立了早期的户政制度,每家每户都有户口簿,官方登记在册。应当说,这一户口制度比中国以往任何一个朝代的户口制度都更为严密,这是因为,民国管理户政的工作比清代有很大的进步,清朝是考里甲长登记人口,而民国时期有一支庞大的警察队伍,这支队伍虽然不像欧洲那么有效,但它的实行,将户口登记转为日常工作,毕竟是较为有效的人口登记。因此,虽说民国时期无处不在的官僚制度使人口清查工作打折扣,但毕竟使中国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户政制度,而其对人口的统计,也就比清末要可靠得多。
民国时期的福建人口档案迄今仍保存在福建省档案馆。该馆的副研究员李少咏整理了民国时期的档案,将其编成《民国福建各县市(区)户口统计资料1912-1949》一书,今摘录其中有关人口构成的资料:
该表清楚地说明:其一,民国时期福建长期存在男女性比例失调问题;其二,民国时期福建性比例失调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缓和之势,之所以发生这一转化,是因为福建在民国时期经历了十年红白战争、八年抗战、三年内战,男丁大量死亡--许多国家在经历了长期战争之后,女性所占比例都大大超过男子,而福建仍然以男子居多数,这表明福建性比例失调之严重是不可低估的。此外,民国时期男女性比例失调渐趋缓和与溺婴习俗的改变有关。
四、育婴堂、童养媳、高聘金与福建溺婴习俗的终结
我们知道:自清代中叶以来,官府便在福建大力设置育婴堂,自广设育婴堂后。溺女之风有所戢敛。如德化县:"至于溺女恶习,前虽有之,自同治初年遍设育婴堂,此风遂息" 。又如永安县:"若夫溺女恶习,自道光十年新建育婴堂后,屡经示禁遍谕,近亦渐少"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倘若有办法,事实上,没有一对父母愿意溺杀女婴。因此,随着育婴堂的普遍建立,溺杀女婴的习俗逐渐缓解。不过,育婴堂养育的女婴有一个出路问题,于是,童养媳制度逐渐兴起。
童养媳。童养媳制不知起源于何时,在明代的史料中我们看到个别的童养媳例子,例如《明史》记载胡贵贞"生时,父母欲不举,其邻曾媪救之归,与子天福同乳,欲俟其长而配焉" 。可见,胡贵贞是一个典型的童养媳。但明代这类例子不多见,而在清代的福建,
由于婚嫁开支过高,穷人家难以成婚,于是,清代民间开始流行童养媳之风:"小户人家多养苗媳于室中,俟长婚配,费少则事易集" 。事实上,各地育婴堂所抚育女婴的出路,不外是送给人们做童养媳。如政和县:"城中及东平各设育婴堂,收养弃孩,乳养一二年,即由堂给钱与人抱养为媳" 。童养媳之风在清末民初最盛,如长汀县:"城厢生女者多于分娩后与人抚养,外乡则"多抱新产女孩抚为儿妇。此童养媳之所以独多也" 。可见,在历史上童养媳制度对保全女婴还是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不过,由于它根本不尊重女性自身的权利,而且往往使童养媳沦为事实上的家庭奴隶,因此,它在民国时期受到有识之士的批判,逐渐被淘汰。
高聘金。福建古代盛行厚嫁之风,谁家嫁女的嫁妆最多,谁就最有体面。清代福建最重视的是聘金,谁家的女儿收到的聘金最多,谁就最有面子。因此,女家往往是无限制地索取聘金,造成聘金象脱线风筝一样上升。如长汀县农村:"聘金昔仅有百十千钱,今则动辄数百元。此外尚有猪酒鱼肉米糍等类。多则千金,少亦数百金。非家资殷富者莫办" 。道光时期的诏安县:"中户娶妻聘近百金,下户五六十金,其余礼物不赀" 。与聘金高涨的同时,厚嫁之风却稍有衰替。人们对嫁妆的看法是:有当然好,没有也无所谓。许多女方的嫁妆实为男方付钱所购。自从这种风俗盛行后,女孩从"赔钱货"变成了"赚钱货",人们再没有理由溺婴。如民国《永春县志》记载:"百数十年前聘礼无过百金者,生女过多者辄溺之。虽经慈善家之劝戒、育婴堂之救济,然不能免。近则聘礼动至数百金,无在百金下者,而妆奁之厚薄转未过问,虽穷乡僻壤,女孩均得保全矣"。
总之,由于各地大建育婴堂及童养媳和高聘金之风的流行,清末民初,福建的溺婴之风逐渐消失,当然,这一消失也是不平衡的,沿海发达区早一些,内地山区迟一些。由于风俗的变化,导致出生的女婴受到保护,因此,民国时期福建男女性比例失调的现象逐渐受到控制,迄至共和国时期,出现了正常的女多男少状况。
人口节制并非是现代社会才有的新观念,人口膨涨的压力对古人来说同样是存在的。比较起来,由于古人生产力低下,节制人口对他们来说更为重要。不过,古人缺乏科学的避孕技术,本来是很好的人口节制思想便转化为不人道的行为─一溺婴。溺婴是一种残忍的、不人道的人口节制方法,它在福建历史上存在很久,造成宋元明清以来福建人口结构的失衡。我们对中国人口史的研究,不能忽略这一状况。
作者有话要说:山西:“晋民素称朴厚,而溺女一事竟扭于故习,不能渝除”“该省溺女,相沿成习。’江西:“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溺女之习,由来已久。’浙江:江右风俗多溺女,浙江而金华尤盛”。温州、处州、衙州等地亦“溺婴之风颇盛”“淹女不举,旧习不迁”。直隶:“弃婴者所在多有。’江苏:“有贱女之习,产者辄恶之,而贫民尤甚,于是相率而溺焉。”“吴俗溺女”,“地多溺女”,“产女者多溺之”。
安徽:“生女多不举”“素有溺女之风”。。
福建:“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率多不举。……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暮;以器贮水,产则溺之。”“亲生之女,无端溺毙”。
河南:“食指若繁,贫民恒丰岁不饱,故溺女成风。
其它如四川、湖南、广东、山东、广西、陕西诸省亦无不有溺弃问题。
可畏也'。缘是不得已,甫生女即溺之,他邑溺女多属贫民,古田转属富民" 。其实,这种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又如清代的海澄县:"嫁女装资浪费,……薄恶之俗,因而溺女,贼害天良,皆为异日装资虑耳" 。显见,明清时代福建仍然流行厚嫁习俗,而且,这一习俗导致福建流行溺女婴习俗。
习俗的变化使明清时期的闽人改变了溺男婴的习俗,但溺女习俗仍在流传,这造成明代福建人口性比例构成的变化。
清代的统治者标榜施仁政,因此较为重视溺女婴问题,在朝廷的督促下,清代福建各县有溺婴习俗的县都设有育婴堂,其经费由政府拨给,或由富商捐赠,迄至晚清,一些西方教会也在福建各县设立了许多育婴堂。如巡视漳州府的一个官员说:"漳俗多溺女者,余心为恻然。谓此非莅民责耶?爰集郡县诸长,谋所为收恤计,乃建育婴堂如京师、吴会诸地例。官出俸钱倡始,岁率为常" 。因此,从福建各县育婴堂的建立也可以看到当地溺婴习俗之严重,可见下表:
表四清代福建设置育婴堂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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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府:闽县、侯官、古田、屏南、闽清、长乐、连江、罗源、永福、福清;
福宁府:霞浦、福鼎、福安、宁德、寿宁 ;
漳州府:龙溪、长泰 、诏安
永春州:永春、德化、大田 ;
兴化府:莆田 、仙游
泉州府: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安溪
邵武府:邵武、建宁、光泽、泰宁
延平府:南平、沙县 、永安
建宁府:建安、瓯宁 、浦城 、崇安
汀州府:长汀、宁化、清流、上杭、武平、永定
龙岩州:龙岩、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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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据不完全统计,清代福建共有45个县设有育婴堂,其时福建总共不过56个县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说:清代福建各地普遍存在严重的溺婴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各县遍设育婴堂。
三、民国时期福建人口的自然构成
民国时期,中国建立了早期的户政制度,每家每户都有户口簿,官方登记在册。应当说,这一户口制度比中国以往任何一个朝代的户口制度都更为严密,这是因为,民国管理户政的工作比清代有很大的进步,清朝是考里甲长登记人口,而民国时期有一支庞大的警察队伍,这支队伍虽然不像欧洲那么有效,但它的实行,将户口登记转为日常工作,毕竟是较为有效的人口登记。因此,虽说民国时期无处不在的官僚制度使人口清查工作打折扣,但毕竟使中国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户政制度,而其对人口的统计,也就比清末要可靠得多。
民国时期的福建人口档案迄今仍保存在福建省档案馆。该馆的副研究员李少咏整理了民国时期的档案,将其编成《民国福建各县市(区)户口统计资料1912-1949》一书,今摘录其中有关人口构成的资料:
表五 民国福建全省户口统计表
(1912--1949年)单位:户、人
期间 户数 总计人口 男 女 壮丁 备注
1912年 3012394 15849296 8907602 6941694 内务部调查经刘大钧陈华寅厘订
1913年 3088701 16166176 9113458 7052718 内政部调查
1919年 1841133 9098533 5241922 3856611 中华续行委办会调查
1938年 2028019 11894962 6455016 5439946 各县政府呈报
1939年 2027370 12012198 6496586 5515612 2117361 各县政府呈报
1940年 2112098 11945099 6419288 5525811 2063628
1941年 2111655 11868201 6281295 5586906 2030859 未含厦门、金门
1942年 2156509 11540055 6068841 5471214 1935090 未含厦门、金门
1943年 2166970 11654187 6090217 5563970 1924494
1944年 2304073 11349226 5917265 5431961
1945年 2366891 11099364 5789807 5309557
1946年 2397895 11097204 5798688 5298516
1947年 2442835 11120941 5752617 5368324
1948年 2447970 11143083 5771334 5371749 2113114 1月份数字
1949年 2469020 11141921 5764645 5377276 2165772 1月份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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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表清楚地说明:其一,民国时期福建长期存在男女性比例失调问题;其二,民国时期福建性比例失调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缓和之势,之所以发生这一转化,是因为福建在民国时期经历了十年红白战争、八年抗战、三年内战,男丁大量死亡--许多国家在经历了长期战争之后,女性所占比例都大大超过男子,而福建仍然以男子居多数,这表明福建性比例失调之严重是不可低估的。此外,民国时期男女性比例失调渐趋缓和与溺婴习俗的改变有关。
四、育婴堂、童养媳、高聘金与福建溺婴习俗的终结
我们知道:自清代中叶以来,官府便在福建大力设置育婴堂,自广设育婴堂后。溺女之风有所戢敛。如德化县:"至于溺女恶习,前虽有之,自同治初年遍设育婴堂,此风遂息" 。又如永安县:"若夫溺女恶习,自道光十年新建育婴堂后,屡经示禁遍谕,近亦渐少"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倘若有办法,事实上,没有一对父母愿意溺杀女婴。因此,随着育婴堂的普遍建立,溺杀女婴的习俗逐渐缓解。不过,育婴堂养育的女婴有一个出路问题,于是,童养媳制度逐渐兴起。
童养媳。童养媳制不知起源于何时,在明代的史料中我们看到个别的童养媳例子,例如《明史》记载胡贵贞"生时,父母欲不举,其邻曾媪救之归,与子天福同乳,欲俟其长而配焉" 。可见,胡贵贞是一个典型的童养媳。但明代这类例子不多见,而在清代的福建,
由于婚嫁开支过高,穷人家难以成婚,于是,清代民间开始流行童养媳之风:"小户人家多养苗媳于室中,俟长婚配,费少则事易集" 。事实上,各地育婴堂所抚育女婴的出路,不外是送给人们做童养媳。如政和县:"城中及东平各设育婴堂,收养弃孩,乳养一二年,即由堂给钱与人抱养为媳" 。童养媳之风在清末民初最盛,如长汀县:"城厢生女者多于分娩后与人抚养,外乡则"多抱新产女孩抚为儿妇。此童养媳之所以独多也" 。可见,在历史上童养媳制度对保全女婴还是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不过,由于它根本不尊重女性自身的权利,而且往往使童养媳沦为事实上的家庭奴隶,因此,它在民国时期受到有识之士的批判,逐渐被淘汰。
高聘金。福建古代盛行厚嫁之风,谁家嫁女的嫁妆最多,谁就最有体面。清代福建最重视的是聘金,谁家的女儿收到的聘金最多,谁就最有面子。因此,女家往往是无限制地索取聘金,造成聘金象脱线风筝一样上升。如长汀县农村:"聘金昔仅有百十千钱,今则动辄数百元。此外尚有猪酒鱼肉米糍等类。多则千金,少亦数百金。非家资殷富者莫办" 。道光时期的诏安县:"中户娶妻聘近百金,下户五六十金,其余礼物不赀" 。与聘金高涨的同时,厚嫁之风却稍有衰替。人们对嫁妆的看法是:有当然好,没有也无所谓。许多女方的嫁妆实为男方付钱所购。自从这种风俗盛行后,女孩从"赔钱货"变成了"赚钱货",人们再没有理由溺婴。如民国《永春县志》记载:"百数十年前聘礼无过百金者,生女过多者辄溺之。虽经慈善家之劝戒、育婴堂之救济,然不能免。近则聘礼动至数百金,无在百金下者,而妆奁之厚薄转未过问,虽穷乡僻壤,女孩均得保全矣"。
总之,由于各地大建育婴堂及童养媳和高聘金之风的流行,清末民初,福建的溺婴之风逐渐消失,当然,这一消失也是不平衡的,沿海发达区早一些,内地山区迟一些。由于风俗的变化,导致出生的女婴受到保护,因此,民国时期福建男女性比例失调的现象逐渐受到控制,迄至共和国时期,出现了正常的女多男少状况。
人口节制并非是现代社会才有的新观念,人口膨涨的压力对古人来说同样是存在的。比较起来,由于古人生产力低下,节制人口对他们来说更为重要。不过,古人缺乏科学的避孕技术,本来是很好的人口节制思想便转化为不人道的行为─一溺婴。溺婴是一种残忍的、不人道的人口节制方法,它在福建历史上存在很久,造成宋元明清以来福建人口结构的失衡。我们对中国人口史的研究,不能忽略这一状况。
清代的统治者标榜施仁政,因此较为重视溺女婴问题,在朝廷的督促下,清代福建各县有溺婴习俗的县都设有育婴堂,其经费由政府拨给,或由富商捐赠,迄至晚清,一些西方教会也在福建各县设立了许多育婴堂。如巡视漳州府的一个官员说:"漳俗多溺女者,余心为恻然。谓此非莅民责耶?爰集郡县诸长,谋所为收恤计,乃建育婴堂如京师、吴会诸地例。官出俸钱倡始,岁率为常" 。因此,从福建各县育婴堂的建立也可以看到当地溺婴习俗之严重,可见下表:
表四清代福建设置育婴堂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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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府:闽县、侯官、古田、屏南、闽清、长乐、连江、罗源、永福、福清;
福宁府:霞浦、福鼎、福安、宁德、寿宁 ;
漳州府:龙溪、长泰 、诏安
永春州:永春、德化、大田 ;
兴化府:莆田 、仙游
泉州府: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安溪
邵武府:邵武、建宁、光泽、泰宁
延平府:南平、沙县 、永安
建宁府:建安、瓯宁 、浦城 、崇安
汀州府:长汀、宁化、清流、上杭、武平、永定
龙岩州:龙岩、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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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据不完全统计,清代福建共有45个县设有育婴堂,其时福建总共不过56个县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说:清代福建各地普遍存在严重的溺婴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各县遍设育婴堂。
三、民国时期福建人口的自然构成
民国时期,中国建立了早期的户政制度,每家每户都有户口簿,官方登记在册。应当说,这一户口制度比中国以往任何一个朝代的户口制度都更为严密,这是因为,民国管理户政的工作比清代有很大的进步,清朝是考里甲长登记人口,而民国时期有一支庞大的警察队伍,这支队伍虽然不像欧洲那么有效,但它的实行,将户口登记转为日常工作,毕竟是较为有效的人口登记。因此,虽说民国时期无处不在的官僚制度使人口清查工作打折扣,但毕竟使中国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户政制度,而其对人口的统计,也就比清末要可靠得多。
民国时期的福建人口档案迄今仍保存在福建省档案馆。该馆的副研究员李少咏整理了民国时期的档案,将其编成《民国福建各县市(区)户口统计资料1912-1949》一书,今摘录其中有关人口构成的资料:
该表清楚地说明:其一,民国时期福建长期存在男女性比例失调问题;其二,民国时期福建性比例失调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缓和之势,之所以发生这一转化,是因为福建在民国时期经历了十年红白战争、八年抗战、三年内战,男丁大量死亡--许多国家在经历了长期战争之后,女性所占比例都大大超过男子,而福建仍然以男子居多数,这表明福建性比例失调之严重是不可低估的。此外,民国时期男女性比例失调渐趋缓和与溺婴习俗的改变有关。
四、育婴堂、童养媳、高聘金与福建溺婴习俗的终结
我们知道:自清代中叶以来,官府便在福建大力设置育婴堂,自广设育婴堂后。溺女之风有所戢敛。如德化县:"至于溺女恶习,前虽有之,自同治初年遍设育婴堂,此风遂息" 。又如永安县:"若夫溺女恶习,自道光十年新建育婴堂后,屡经示禁遍谕,近亦渐少"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倘若有办法,事实上,没有一对父母愿意溺杀女婴。因此,随着育婴堂的普遍建立,溺杀女婴的习俗逐渐缓解。不过,育婴堂养育的女婴有一个出路问题,于是,童养媳制度逐渐兴起。
童养媳。童养媳制不知起源于何时,在明代的史料中我们看到个别的童养媳例子,例如《明史》记载胡贵贞"生时,父母欲不举,其邻曾媪救之归,与子天福同乳,欲俟其长而配焉" 。可见,胡贵贞是一个典型的童养媳。但明代这类例子不多见,而在清代的福建,
由于婚嫁开支过高,穷人家难以成婚,于是,清代民间开始流行童养媳之风:"小户人家多养苗媳于室中,俟长婚配,费少则事易集" 。事实上,各地育婴堂所抚育女婴的出路,不外是送给人们做童养媳。如政和县:"城中及东平各设育婴堂,收养弃孩,乳养一二年,即由堂给钱与人抱养为媳" 。童养媳之风在清末民初最盛,如长汀县:"城厢生女者多于分娩后与人抚养,外乡则"多抱新产女孩抚为儿妇。此童养媳之所以独多也" 。可见,在历史上童养媳制度对保全女婴还是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不过,由于它根本不尊重女性自身的权利,而且往往使童养媳沦为事实上的家庭奴隶,因此,它在民国时期受到有识之士的批判,逐渐被淘汰。
高聘金。福建古代盛行厚嫁之风,谁家嫁女的嫁妆最多,谁就最有体面。清代福建最重视的是聘金,谁家的女儿收到的聘金最多,谁就最有面子。因此,女家往往是无限制地索取聘金,造成聘金象脱线风筝一样上升。如长汀县农村:"聘金昔仅有百十千钱,今则动辄数百元。此外尚有猪酒鱼肉米糍等类。多则千金,少亦数百金。非家资殷富者莫办" 。道光时期的诏安县:"中户娶妻聘近百金,下户五六十金,其余礼物不赀" 。与聘金高涨的同时,厚嫁之风却稍有衰替。人们对嫁妆的看法是:有当然好,没有也无所谓。许多女方的嫁妆实为男方付钱所购。自从这种风俗盛行后,女孩从"赔钱货"变成了"赚钱货",人们再没有理由溺婴。如民国《永春县志》记载:"百数十年前聘礼无过百金者,生女过多者辄溺之。虽经慈善家之劝戒、育婴堂之救济,然不能免。近则聘礼动至数百金,无在百金下者,而妆奁之厚薄转未过问,虽穷乡僻壤,女孩均得保全矣"。
总之,由于各地大建育婴堂及童养媳和高聘金之风的流行,清末民初,福建的溺婴之风逐渐消失,当然,这一消失也是不平衡的,沿海发达区早一些,内地山区迟一些。由于风俗的变化,导致出生的女婴受到保护,因此,民国时期福建男女性比例失调的现象逐渐受到控制,迄至共和国时期,出现了正常的女多男少状况。
人口节制并非是现代社会才有的新观念,人口膨涨的压力对古人来说同样是存在的。比较起来,由于古人生产力低下,节制人口对他们来说更为重要。不过,古人缺乏科学的避孕技术,本来是很好的人口节制思想便转化为不人道的行为─一溺婴。溺婴是一种残忍的、不人道的人口节制方法,它在福建历史上存在很久,造成宋元明清以来福建人口结构的失衡。我们对中国人口史的研究,不能忽略这一状况。
作者有话要说:山西:“晋民素称朴厚,而溺女一事竟扭于故习,不能渝除”“该省溺女,相沿成习。’江西:“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溺女之习,由来已久。’浙江:江右风俗多溺女,浙江而金华尤盛”。温州、处州、衙州等地亦“溺婴之风颇盛”“淹女不举,旧习不迁”。直隶:“弃婴者所在多有。’江苏:“有贱女之习,产者辄恶之,而贫民尤甚,于是相率而溺焉。”“吴俗溺女”,“地多溺女”,“产女者多溺之”。
安徽:“生女多不举”“素有溺女之风”。。
福建:“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率多不举。……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暮;以器贮水,产则溺之。”“亲生之女,无端溺毙”。
河南:“食指若繁,贫民恒丰岁不饱,故溺女成风。
其它如四川、湖南、广东、山东、广西、陕西诸省亦无不有溺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