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为什么要研究同恋现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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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为什么要研究同性恋现象
同性恋行为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活动;同性恋者则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人或女人)。虽然同性恋现象古而有之,但同性恋这一概念却是晚近才出现的。随着19世纪对人类个性发展与人类性行为研究的开展,人们才开始了对同性恋现象的研究,创造出同性恋这一概念。今天社会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同性恋一词,英文写作ho摸sexuality。ho摸这一词根的本意是希腊文“同样”之意,而非拉丁文“人”之意。
同性恋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社会学研究的理想课题。说它“理想”是因为同性恋现象外延清晰,内涵独特;同性恋作为一种亚文化(subsulture),有着它独特的游离于主流文化的特征;同性恋者作为一个亚文化群体,具有独特的行为规范和方式。因此,世界各国的社会学者都热衷于这个题目,对此作过大量研究。
仅从1898年到1908年间,关于同性恋这一问题的出版物就达到一千种以上,本世纪随后的80多年间,关于同性恋的研究就更多了。然而,在我国,除了散见于报章杂志的一些零星文章,竟没有一部关于同性恋的研究专著,这实在是令人惊异的事情。作为国内社会学对同性恋现象的首次尝试,我们不能不感到责任重大。
为什么要研究一种仅属于人口中一小群人的亚文化呢?
首先,人与人之间的区别莫大于文化上的差异。社会学反对文化中心主义,而持如下观点:各种文化在各不相同的环境中产生,人在其中,有出生死亡,有婚丧嫁娶,有前因后果,完全可以自圆其说。不可以认为,一些人所属的文化高级,另一些人所属所文化低级;毋宁说,各种人有各种人的活法。对于同性恋这一亚文化,也应当如此看待。
其次,如果同性恋行为并不普遍,其他动物中没有这种现象,在人类中也只是极个别人才有,那么,研究它就不是十分有意义了。“但是如果我们证明,它不仅是人类性活动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哺乳动物界中普遍存在的行为模式,那么事情就完全不同了。”(金西:第199-200页)。
动物学研究发现,许多灵长类动物,如猕猴、狒狒、黑猩猩等,都有同性性行为。有人以此为据提出,人类的同性性行为因此不能认为是违法自然的。但需要加以说明的是,不少灵长类动物中的同性性行为,其内容主要不在于性,而在于以这种动作表示自身对对象的统治地位,或者是以同对象加强联系为其目的的。
大量已有的研究表明,同性恋者虽然在整个人口中站少数,但其绝对数量并不少。怀特姆在对美国、危地马拉、巴西和菲律宾四国的比较研究中曾得出下列重要结论:
(1)这些社会中都存在着同性恋现象;
(2)在这些社会中,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站比例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
(3)社会规范既不能阻碍也并不助长同性恋倾向;
(4)只要存在一个足够大的人群,就回产生同性恋亚文化;
(5)虽然所在的社会不同,同性恋者在行为兴趣和职业选择上趋于一致;
(6)所有的社会都会产生相似的性关系连续体,从男同性恋到女同性恋,种类齐全。作者认为,同性恋不是由某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产生出来的,而是在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下人类性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怀特姆,1983年)
凯查多利在人类性行为基础一书中,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他指出:“同性恋者当中既有穷人也有富人,既有受过高深教育的人也有无知无识的人,既有有权的人也有无权的人,既有聪明的人也有愚笨的人。同性恋存在于各个种族、各个阶级、各个民族个各种宗教信仰的人当中。”(凯查多利,第329页)
早在概率统计在社会学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之前,就有许多社会学家和性学家,对同性恋行为在人群中的发生率以及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站比例作过多种估计。
根据德国著名性学创始人“第三性”理论的首创者和最早对同性恋现象进行研究的学者郝兹菲尔德的估计,同性恋及双性恋这两种人要站到全人口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
葛理士在1936年估计,当时英国的同性恋者约站总人口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同年,特曼和米尔斯估计,同性恋在大学生中的发生率为百分之四。1947年,麦克法兰估计全美国的同性恋发生率约为百分之六。
另外一些学者的研究,报告了高得多的发生率。汉米尔顿在1929年发现,18岁以上的人群中,同性恋发生率为百分之十七。拉姆齐在1943年发现,高中生中的同性恋发生率为百分之三十。辛格在1947年提出,大学生中的发生率为百分之二十七。此外,据不少军医和军队心理医生估计,军人中的发生率达百分之十或更高。我们怀疑,这些比例过高的“发生率”是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在人群中所站的比例,而不少觉得终生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站的比例。贝尔的调查就明确声明是“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所站比例,在他所调查的人群中,有三分之二的调查对象在十九岁以前有过同性恋经历。
著名的金西调查规模宏大,方法比较可靠,是权威性极高的数据。金西指出:“对发生率的估计可以有天壤之别。许多人认为,同性性行为者少而又少,除了在医院里,人们常常一辈子也碰不上一个。但许多自己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则说,与自己同样的人站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金西,第203页)我们的调查对象中,也有人作过类似后者的估计,认为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男性都有过同性性行为。当然,这一估计仅仅出自被调查者的个人感觉,是不可靠的。
金西调查对仅仅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和绝对同性恋者作了明确的区分,并给出了这两种人在人口中所站比例的可靠数据。他指出:青春期开始之后的白人男性中,有百分之三十七的人至少有过一次同性恋行为,有百分之四的人终生只有同性性行为(绝对同性性行为者)。此外,少年组的百分之六十和青年男子组的百分之四十八,在少年期曾参与过同性恋活动。(金西,第211-213页)在去除金西样本中教育程度偏低及有过入狱经历的个案偏多的偏差因素之后“估计全人口中大约有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的成年男子是纯粹的同性恋者。这或许是今后很长一断时间内我们能得到的最佳估计。”(盖格农,第12章)
为了使人们对同性恋现象有一个客观的了解,金西还创造了性关系连续体的理论。他认为,世界上的事情并不是非黑即白的,现实社会在一切方面都呈现为连续体。他的理论将绝对异性性行为者到绝对同性性行为者的中间过渡状态,概括为七个等级:
0级--绝对异性性行为;
1级--偶有一两次同性性行为,而且绝没有异性性行为中那样的感受和心理反应;
2级--同性性行为稍多些,也能不明确地感受到其中的刺激;
3级--在肉体和心理反应上两种行为基本相等,一般两者都能接收和享用,无明显偏爱;
4级--在肉体和心理反应上,同性性行为多于异性性行为,但仍有相当多的后者,还能模糊的感受到后者的刺激;
5级--只是偶尔有异性性行为及其感受;
6级--绝对同性性行为。
金西的性倾向连续体,有助于人们改变同性恋与异性恋非黑即白的传统观念,用间色的思想使人们注意到两极间的各种过渡状态。
按照金西对美国同性恋者数量的统计和坏特姆关于各种社会和各种文化中同性恋者所站比例均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的权威说法,同性恋者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当站到成年人口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对于这样一个相对稀少但绝对庞大的人群,对于这一群有独特生活方式、独特性取向的人们,我们至今几乎一无所知,难到不应当对他们产生某种程度的好奇心吗?
第三,人们为了对某事作出判断,必须知道有关它的基本事实。对事情作出自己的判断,是现代人特有的乐趣。在中世纪,人们享受不到这种乐趣也消受不了这种乐趣的--他们由别人来作判断,如上帝和教会,自己是断然不愿惹这种麻烦的。如前所述,为了享受到自己对事物作判断的乐趣,首先要了解有关判断对象的全部事实。这项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我们社会中那些愿意对同性恋现象作出自己的判断的人们,提供基本的事实依据,即同性恋在中国的实际状况及其行为方式。
有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恋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它是不道德的。这种人以为,对包括同性恋在内的许多事情,自己最好保持一无所知的状态。或者,越是对它一无所知,就越能保持自己心灵的纯洁,保持自己痛恨同性恋的道德观念。从现代人的观点来看,这显然是一种胆怯的态度,鸵鸟式的态度:你对某事一无所知,它就会因此而不复存在了吗?
有的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恋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他们是有病的、需要加以挽救的。这种人的思维方式仍属于中世纪的范畴。即使同性恋者是需要加以救助的,我们也必须首先知道他们究竟是谁,在哪里,如何行动,是否需要我们的救助等等。就象一度很流行过的一种颇具文化中心主义问道的说法:我们要去解救天下三分之二的受苦人。这种曾经被人们及其认真对待的说法已经变成了一句笑话。它的可笑之处在于,第一,我们并不认识这三分之二的受苦人;第二,我们并不知道他们受的是什么苦;第三,我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在等待我们的解救。同理,当我们要去“挽救”同性恋者之时,如果一不认识他们当中的任何人,二不了解他们在如何行事,三不了解他们是否需要我们的挽救,我们我们就会陷自己于可笑的境地。
在讨论同性恋产生的原因时,一种理论往往就是对同性恋的一种定义。假如你接受了遗传论,就可以说同性恋是一种遗传现象;接受了心理分析理论,又可以说它是一种心理变态。这些理论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然而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同性恋是一种存在,而这一点恰恰是最重要、最基本的。
我们说同性恋是存在的,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男人经常同男人过性生活。我们知道有这样的事实。至于具体原因是为什么,或者如何对待他们,则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要研究同性恋,就必须正视这一基本事实。
以往有些同性恋研究,在接触研究对象之前,就认定同性恋是罪恶、反常、变态等等。从视同性恋为变态这一前提出发所作的任何研究,结论必然认为它是变态。当然,不能说这类研究毫无意义,因为它可能有所发现。可惜的是,它发现的一切都在变态范围之内;假如同性恋有非变态的一面,那么一定研究不到。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一些研究者有这样一种倾向,即在研究开始之前,首先要明辨是非,说明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这就使研究者陷入了一个两难窘境:在一切研究开始之前,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研究的客体是我们所不知道的。通过研究来发现,是我们的目的。既然不知道,又怎能预作结论道,它是错的或它是坏的?假如你都知道了,还研究什么?
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作价值判断。但是,世界上已有的同性恋研究,不少都带有价值判断的色彩。回顾已有文献不难发现,同性恋研究中的价值判断,全是对研究者有利的。身为同性恋者的研究者所作的研究,总是把同性恋往有利方面说(如郝兹菲尔德的“第三性”理论等);异性恋者的研究则把他们往不利的方面说(变态、罪恶等等)。在我们看来,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其价值价值不在于道德评判的分量,而在于其中要有所发现。目前有些关于同性恋的研究,不看重事实本身,却致力于批判,发泄了心中的愤怒。这样作研究一定有很大快感,然而科学研究有别于手淫,其价值有实在的标准,不是快感,因此我们的研究坚决拒绝这样的诱惑。
第二节、同性恋现象普遍存在
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还是在茹毛饮血的原始部落,无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今天,还是在远古时代。
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有时它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者因此受到人们的尊重和仰慕。
在四千年以前,古埃及人把男性之间的性爱看作神圣的事情,传说中认为,霍禄士和塞特这两位大神有过这种行为。(葛理士,第283页)在古埃及的后宫,每个女人都有一个亲密的同性朋友。古印度也有类似的情况。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泰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仑人、古代黑海以北的西先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也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葛理士,第283页)
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布达米亚,也有大量同性恋现象的存在,并有许多男妓专门为同性恋者服务。在巴比伦的神庙,男妓聚集在特殊的妓院中,由教会实行监督,由主教负责管理。
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有时它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者因此受到人们的尊重和仰慕。
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由于女性与世隔绝,不易接近,又不受教育,在社会中没有地位,因而触发了男性中的同性恋现象。有些国家还有成年人喜爱青春期前幼童的风习,认为他们长得象美丽的女孩。
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记载了青春期的同性恋现象,据说属于喜爱同性恋甚于喜欢异性恋的文明。玛雅的男孩在结婚之前,父母通常会给他安排一个男性玩伴(男奴),以满足他的需求。玛雅人还认为,成人之间的同性恋是天性使然,难以改变的,因而对同性恋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同性恋历史中最引人注目的当然还是古希腊文明中的情形。在古希腊,成年男子常常同已经度过青春期但尚未进入成熟期的少年发生热恋,尤其喜爱12岁到16岁之间的少年。在公元前6世纪到4世纪这200年间,希腊人把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分之,当一个少年接受完传统的基本教育之后,即被置于一个年长男子的羽翼之下,这成人被称为“爱者(lover)”;少年被称为“被爱者(beloved)”这个成年人通常三十出头,负责少年的道德与心智发展教育,以仁慈... -->>
第一节、为什么要研究同性恋现象
同性恋行为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活动;同性恋者则是以同性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人或女人)。虽然同性恋现象古而有之,但同性恋这一概念却是晚近才出现的。随着19世纪对人类个性发展与人类性行为研究的开展,人们才开始了对同性恋现象的研究,创造出同性恋这一概念。今天社会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同性恋一词,英文写作ho摸sexuality。ho摸这一词根的本意是希腊文“同样”之意,而非拉丁文“人”之意。
同性恋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社会学研究的理想课题。说它“理想”是因为同性恋现象外延清晰,内涵独特;同性恋作为一种亚文化(subsulture),有着它独特的游离于主流文化的特征;同性恋者作为一个亚文化群体,具有独特的行为规范和方式。因此,世界各国的社会学者都热衷于这个题目,对此作过大量研究。
仅从1898年到1908年间,关于同性恋这一问题的出版物就达到一千种以上,本世纪随后的80多年间,关于同性恋的研究就更多了。然而,在我国,除了散见于报章杂志的一些零星文章,竟没有一部关于同性恋的研究专著,这实在是令人惊异的事情。作为国内社会学对同性恋现象的首次尝试,我们不能不感到责任重大。
为什么要研究一种仅属于人口中一小群人的亚文化呢?
首先,人与人之间的区别莫大于文化上的差异。社会学反对文化中心主义,而持如下观点:各种文化在各不相同的环境中产生,人在其中,有出生死亡,有婚丧嫁娶,有前因后果,完全可以自圆其说。不可以认为,一些人所属的文化高级,另一些人所属所文化低级;毋宁说,各种人有各种人的活法。对于同性恋这一亚文化,也应当如此看待。
其次,如果同性恋行为并不普遍,其他动物中没有这种现象,在人类中也只是极个别人才有,那么,研究它就不是十分有意义了。“但是如果我们证明,它不仅是人类性活动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哺乳动物界中普遍存在的行为模式,那么事情就完全不同了。”(金西:第199-200页)。
动物学研究发现,许多灵长类动物,如猕猴、狒狒、黑猩猩等,都有同性性行为。有人以此为据提出,人类的同性性行为因此不能认为是违法自然的。但需要加以说明的是,不少灵长类动物中的同性性行为,其内容主要不在于性,而在于以这种动作表示自身对对象的统治地位,或者是以同对象加强联系为其目的的。
大量已有的研究表明,同性恋者虽然在整个人口中站少数,但其绝对数量并不少。怀特姆在对美国、危地马拉、巴西和菲律宾四国的比较研究中曾得出下列重要结论:
(1)这些社会中都存在着同性恋现象;
(2)在这些社会中,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站比例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
(3)社会规范既不能阻碍也并不助长同性恋倾向;
(4)只要存在一个足够大的人群,就回产生同性恋亚文化;
(5)虽然所在的社会不同,同性恋者在行为兴趣和职业选择上趋于一致;
(6)所有的社会都会产生相似的性关系连续体,从男同性恋到女同性恋,种类齐全。作者认为,同性恋不是由某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产生出来的,而是在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下人类性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怀特姆,1983年)
凯查多利在人类性行为基础一书中,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他指出:“同性恋者当中既有穷人也有富人,既有受过高深教育的人也有无知无识的人,既有有权的人也有无权的人,既有聪明的人也有愚笨的人。同性恋存在于各个种族、各个阶级、各个民族个各种宗教信仰的人当中。”(凯查多利,第329页)
早在概率统计在社会学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之前,就有许多社会学家和性学家,对同性恋行为在人群中的发生率以及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站比例作过多种估计。
根据德国著名性学创始人“第三性”理论的首创者和最早对同性恋现象进行研究的学者郝兹菲尔德的估计,同性恋及双性恋这两种人要站到全人口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
葛理士在1936年估计,当时英国的同性恋者约站总人口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同年,特曼和米尔斯估计,同性恋在大学生中的发生率为百分之四。1947年,麦克法兰估计全美国的同性恋发生率约为百分之六。
另外一些学者的研究,报告了高得多的发生率。汉米尔顿在1929年发现,18岁以上的人群中,同性恋发生率为百分之十七。拉姆齐在1943年发现,高中生中的同性恋发生率为百分之三十。辛格在1947年提出,大学生中的发生率为百分之二十七。此外,据不少军医和军队心理医生估计,军人中的发生率达百分之十或更高。我们怀疑,这些比例过高的“发生率”是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在人群中所站的比例,而不少觉得终生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站的比例。贝尔的调查就明确声明是“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所站比例,在他所调查的人群中,有三分之二的调查对象在十九岁以前有过同性恋经历。
著名的金西调查规模宏大,方法比较可靠,是权威性极高的数据。金西指出:“对发生率的估计可以有天壤之别。许多人认为,同性性行为者少而又少,除了在医院里,人们常常一辈子也碰不上一个。但许多自己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则说,与自己同样的人站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金西,第203页)我们的调查对象中,也有人作过类似后者的估计,认为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男性都有过同性性行为。当然,这一估计仅仅出自被调查者的个人感觉,是不可靠的。
金西调查对仅仅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和绝对同性恋者作了明确的区分,并给出了这两种人在人口中所站比例的可靠数据。他指出:青春期开始之后的白人男性中,有百分之三十七的人至少有过一次同性恋行为,有百分之四的人终生只有同性性行为(绝对同性性行为者)。此外,少年组的百分之六十和青年男子组的百分之四十八,在少年期曾参与过同性恋活动。(金西,第211-213页)在去除金西样本中教育程度偏低及有过入狱经历的个案偏多的偏差因素之后“估计全人口中大约有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的成年男子是纯粹的同性恋者。这或许是今后很长一断时间内我们能得到的最佳估计。”(盖格农,第12章)
为了使人们对同性恋现象有一个客观的了解,金西还创造了性关系连续体的理论。他认为,世界上的事情并不是非黑即白的,现实社会在一切方面都呈现为连续体。他的理论将绝对异性性行为者到绝对同性性行为者的中间过渡状态,概括为七个等级:
0级--绝对异性性行为;
1级--偶有一两次同性性行为,而且绝没有异性性行为中那样的感受和心理反应;
2级--同性性行为稍多些,也能不明确地感受到其中的刺激;
3级--在肉体和心理反应上两种行为基本相等,一般两者都能接收和享用,无明显偏爱;
4级--在肉体和心理反应上,同性性行为多于异性性行为,但仍有相当多的后者,还能模糊的感受到后者的刺激;
5级--只是偶尔有异性性行为及其感受;
6级--绝对同性性行为。
金西的性倾向连续体,有助于人们改变同性恋与异性恋非黑即白的传统观念,用间色的思想使人们注意到两极间的各种过渡状态。
按照金西对美国同性恋者数量的统计和坏特姆关于各种社会和各种文化中同性恋者所站比例均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的权威说法,同性恋者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当站到成年人口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对于这样一个相对稀少但绝对庞大的人群,对于这一群有独特生活方式、独特性取向的人们,我们至今几乎一无所知,难到不应当对他们产生某种程度的好奇心吗?
第三,人们为了对某事作出判断,必须知道有关它的基本事实。对事情作出自己的判断,是现代人特有的乐趣。在中世纪,人们享受不到这种乐趣也消受不了这种乐趣的--他们由别人来作判断,如上帝和教会,自己是断然不愿惹这种麻烦的。如前所述,为了享受到自己对事物作判断的乐趣,首先要了解有关判断对象的全部事实。这项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我们社会中那些愿意对同性恋现象作出自己的判断的人们,提供基本的事实依据,即同性恋在中国的实际状况及其行为方式。
有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恋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它是不道德的。这种人以为,对包括同性恋在内的许多事情,自己最好保持一无所知的状态。或者,越是对它一无所知,就越能保持自己心灵的纯洁,保持自己痛恨同性恋的道德观念。从现代人的观点来看,这显然是一种胆怯的态度,鸵鸟式的态度:你对某事一无所知,它就会因此而不复存在了吗?
有的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恋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他们是有病的、需要加以挽救的。这种人的思维方式仍属于中世纪的范畴。即使同性恋者是需要加以救助的,我们也必须首先知道他们究竟是谁,在哪里,如何行动,是否需要我们的救助等等。就象一度很流行过的一种颇具文化中心主义问道的说法:我们要去解救天下三分之二的受苦人。这种曾经被人们及其认真对待的说法已经变成了一句笑话。它的可笑之处在于,第一,我们并不认识这三分之二的受苦人;第二,我们并不知道他们受的是什么苦;第三,我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在等待我们的解救。同理,当我们要去“挽救”同性恋者之时,如果一不认识他们当中的任何人,二不了解他们在如何行事,三不了解他们是否需要我们的挽救,我们我们就会陷自己于可笑的境地。
在讨论同性恋产生的原因时,一种理论往往就是对同性恋的一种定义。假如你接受了遗传论,就可以说同性恋是一种遗传现象;接受了心理分析理论,又可以说它是一种心理变态。这些理论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然而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同性恋是一种存在,而这一点恰恰是最重要、最基本的。
我们说同性恋是存在的,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男人经常同男人过性生活。我们知道有这样的事实。至于具体原因是为什么,或者如何对待他们,则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要研究同性恋,就必须正视这一基本事实。
以往有些同性恋研究,在接触研究对象之前,就认定同性恋是罪恶、反常、变态等等。从视同性恋为变态这一前提出发所作的任何研究,结论必然认为它是变态。当然,不能说这类研究毫无意义,因为它可能有所发现。可惜的是,它发现的一切都在变态范围之内;假如同性恋有非变态的一面,那么一定研究不到。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一些研究者有这样一种倾向,即在研究开始之前,首先要明辨是非,说明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这就使研究者陷入了一个两难窘境:在一切研究开始之前,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研究的客体是我们所不知道的。通过研究来发现,是我们的目的。既然不知道,又怎能预作结论道,它是错的或它是坏的?假如你都知道了,还研究什么?
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作价值判断。但是,世界上已有的同性恋研究,不少都带有价值判断的色彩。回顾已有文献不难发现,同性恋研究中的价值判断,全是对研究者有利的。身为同性恋者的研究者所作的研究,总是把同性恋往有利方面说(如郝兹菲尔德的“第三性”理论等);异性恋者的研究则把他们往不利的方面说(变态、罪恶等等)。在我们看来,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其价值价值不在于道德评判的分量,而在于其中要有所发现。目前有些关于同性恋的研究,不看重事实本身,却致力于批判,发泄了心中的愤怒。这样作研究一定有很大快感,然而科学研究有别于手淫,其价值有实在的标准,不是快感,因此我们的研究坚决拒绝这样的诱惑。
第二节、同性恋现象普遍存在
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还是在茹毛饮血的原始部落,无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今天,还是在远古时代。
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有时它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者因此受到人们的尊重和仰慕。
在四千年以前,古埃及人把男性之间的性爱看作神圣的事情,传说中认为,霍禄士和塞特这两位大神有过这种行为。(葛理士,第283页)在古埃及的后宫,每个女人都有一个亲密的同性朋友。古印度也有类似的情况。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泰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仑人、古代黑海以北的西先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也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葛理士,第283页)
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布达米亚,也有大量同性恋现象的存在,并有许多男妓专门为同性恋者服务。在巴比伦的神庙,男妓聚集在特殊的妓院中,由教会实行监督,由主教负责管理。
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有时它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者因此受到人们的尊重和仰慕。
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由于女性与世隔绝,不易接近,又不受教育,在社会中没有地位,因而触发了男性中的同性恋现象。有些国家还有成年人喜爱青春期前幼童的风习,认为他们长得象美丽的女孩。
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记载了青春期的同性恋现象,据说属于喜爱同性恋甚于喜欢异性恋的文明。玛雅的男孩在结婚之前,父母通常会给他安排一个男性玩伴(男奴),以满足他的需求。玛雅人还认为,成人之间的同性恋是天性使然,难以改变的,因而对同性恋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同性恋历史中最引人注目的当然还是古希腊文明中的情形。在古希腊,成年男子常常同已经度过青春期但尚未进入成熟期的少年发生热恋,尤其喜爱12岁到16岁之间的少年。在公元前6世纪到4世纪这200年间,希腊人把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分之,当一个少年接受完传统的基本教育之后,即被置于一个年长男子的羽翼之下,这成人被称为“爱者(lover)”;少年被称为“被爱者(beloved)”这个成年人通常三十出头,负责少年的道德与心智发展教育,以仁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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