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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命摩西建造圣所(基督),因为是在野外,实际为一帐篷(教堂的雏形),目的有三:(1)作他在他们中间临时的居所,以外证显出与他们的同在,坚定他们的信心,免他们再陷敬拜偶像;(2)显出神与人相会交通之需要,心灵固然要紧,划一的地点也需要;(3)预表将来在基督里完全的救赎。从此人们有了专门的崇拜上帝的场所,使人与上帝的关系更加亲密起来。上帝在账篷中的幕布后与以色列人说话。神的幕布在人间,使人可敬拜亲近神。这是神心意的实现,叫人与神相合。人能敬拜和求问,神、人之间无阻隔,这就是会所建立的目的。
摩西成文律法出现后对犹太人的宗教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很多方面至今仍严格支配着他们的行为。但不管律法有多少,惟有十诫是最为重要的。当异教徒以生命相威胁、要求犹太人放弃法律时,其他所有诫律都可以放弃,唯有十诫不可放弃,因为它是上帝的律法(lawofgod)。
有了信仰,以色列人就有了不可动摇的精神支柱,世界上现存时间最久的一神教就此诞生。在世界文明史上,从多神教到一神教是个质的飞跃。多少个世纪以来,它维系着犹太民族的生存,创造了蔚为奇观的3000年的“流而不散”,“散而不亡”的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不仅孕育了希伯来文化,而且与古老的希腊文化一起,浇灌出了璀璨的欧洲文明之花。
埃及的西奈山上帝为什么选择立约的方式处理神、人关系,是个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人应该拥有自由,但人又是一种非常不确定的存在,有可能行善,但也有可能作恶。人在上帝之下,却在万物之上,被定位为万物的治理者,人一旦作恶,将给这个世界带来很大的危险。因此,必须对人的自由进行约束,结束人的完全自然的状态。这是《出埃及记》包含的两层含义:自由的寻求和自由的约束。
按照希伯来《圣经·旧约》的说法,上帝在如何处理人的这种不确定性上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在使用肉体惩罚、大洪水的警告之后,上帝最后选择的是与人立约的方式,在人、神之间建立一种交感互通、互相依存的关系:上帝是最高意志的体现者,主宰着希伯来人的命运,人应该虔诚地敬畏与服从上帝,同时上帝对人也承担着承诺与责任。
按照圣经的记载,上帝曾经与希伯来人有过“彩虹之约”和亚伯拉罕之约,加上摩西三度立约,以致形成了一条“圣经的立约链(thebiblicalcovenantalchain)”。既然立了约,就必须践约,这就把神、人关系纳入了“法治”的轨道。
上帝通过与其选民立约来约束人的行为,也就是把人置于律法之下,服从上帝就是服从律法;“在上帝之下”也就是“在律法之下”。在犹太人看来,“除了上帝的声音,律法还会是什么?(whatisthelawbutthevoiceofgod?)”。他们坚信世界上只有一个权威——上帝,拒不承认、接受其他的权威。上帝的“神律”因而成为比人间的一切世俗法律更高级的法律,高高地凌驾于人类之上,构成了人们服从的终极对象。
埃及的西奈山由于犹太的整个民族、民族的每一个成员作为独立的个体“都与上帝签了约”,遵守与上帝的诫命就成为每一个成员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一个民族形成强大合力的重要因素。而“十诫”则使犹太人具备了共同的社会道德认知标准,从此,犹太民族成为一个具有世界上最强大向心力、创造力和发展动力的民族。
由于是整个民族共同与上帝立约,作为践约的个体而言,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众生平等,因而成为犹太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犹太人认为,上帝是基于平等的观念来塑造人、要求人的。人与人之间虽然存在着智能、职位、出身、遗传、贫富等差异,但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生灵,任何人不得凌驾于他人之上,不可压迫他人,不可实行****。
人即使当了国王,也必须遵循神的律法,向人间播撒上帝的爱心与公义,成为民众的公仆。由于神、人关系是以“约”的形式出现的,上帝也就对人承担了义务。相信这一点非常重要,由此,人可以获得他所必须的精神依靠和心理慰藉,从而不断生发出在逆境中挣扎、抗争和奋斗的力量。
上帝与犹太人的契约关系是极其神圣的,它打破了人神关系中长期以来把人置于绝对被动地位的宿命观。既然是立约,就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上帝放弃了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的权利,一退一进,人也就同时获得了这样的权利。从此,拥有生命与自由便成为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所谓“天赋人权”,就是这个意思。既然连上帝都放弃了,那谁还有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的权力?谁的权力能比上帝还大?既然上帝都对自己的权力都进行了约束,那么,谁的权力还能神圣到不受限制的地步?
必须指出,国内出版的《圣经》文本存在着严重的误译现象,也反映在只有十条的“十诫”中。例如,“不可杀人”,显然是翻译错了。希伯来文Lo-tirzakh的意思本来很清楚,是不能谋杀人。杀人和谋杀有本质的区别,怎么能混用呢?
第三诫“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的上帝的名”也翻译的不对,没有准确表达出希伯来文Lo-tissa-er-shem-Ha—shem-Elokeikhalz—shav的本意,即个人行为不能假借上帝的名义。理由也很简单,一个人作恶,他只能玷污他自己的名誉,不能玷污上帝和信仰。比较准确的译文应该是“不可亵渎上帝的名字”。
上帝命摩西建造圣所(基督),因为是在野外,实际为一帐篷(教堂的雏形),目的有三:(1)作他在他们中间临时的居所,以外证显出与他们的同在,坚定他们的信心,免他们再陷敬拜偶像;(2)显出神与人相会交通之需要,心灵固然要紧,划一的地点也需要;(3)预表将来在基督里完全的救赎。从此人们有了专门的崇拜上帝的场所,使人与上帝的关系更加亲密起来。上帝在账篷中的幕布后与以色列人说话。神的幕布在人间,使人可敬拜亲近神。这是神心意的实现,叫人与神相合。人能敬拜和求问,神、人之间无阻隔,这就是会所建立的目的。
摩西成文律法出现后对犹太人的宗教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很多方面至今仍严格支配着他们的行为。但不管律法有多少,惟有十诫是最为重要的。当异教徒以生命相威胁、要求犹太人放弃法律时,其他所有诫律都可以放弃,唯有十诫不可放弃,因为它是上帝的律法(lawofgod)。
有了信仰,以色列人就有了不可动摇的精神支柱,世界上现存时间最久的一神教就此诞生。在世界文明史上,从多神教到一神教是个质的飞跃。多少个世纪以来,它维系着犹太民族的生存,创造了蔚为奇观的3000年的“流而不散”,“散而不亡”的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不仅孕育了希伯来文化,而且与古老的希腊文化一起,浇灌出了璀璨的欧洲文明之花。
埃及的西奈山上帝为什么选择立约的方式处理神、人关系,是个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人应该拥有自由,但人又是一种非常不确定的存在,有可能行善,但也有可能作恶。人在上帝之下,却在万物之上,被定位为万物的治理者,人一旦作恶,将给这个世界带来很大的危险。因此,必须对人的自由进行约束,结束人的完全自然的状态。这是《出埃及记》包含的两层含义:自由的寻求和自由的约束。
按照希伯来《圣经·旧约》的说法,上帝在如何处理人的这种不确定性上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在使用肉体惩罚、大洪水的警告之后,上帝最后选择的是与人立约的方式,在人、神之间建立一种交感互通、互相依存的关系:上帝是最高意志的体现者,主宰着希伯来人的命运,人应该虔诚地敬畏与服从上帝,同时上帝对人也承担着承诺与责任。
按照圣经的记载,上帝曾经与希伯来人有过“彩虹之约”和亚伯拉罕之约,加上摩西三度立约,以致形成了一条“圣经的立约链(thebiblicalcovenantalchain)”。既然立了约,就必须践约,这就把神、人关系纳入了“法治”的轨道。
上帝通过与其选民立约来约束人的行为,也就是把人置于律法之下,服从上帝就是服从律法;“在上帝之下”也就是“在律法之下”。在犹太人看来,“除了上帝的声音,律法还会是什么?(whatisthelawbutthevoiceofgod?)”。他们坚信世界上只有一个权威——上帝,拒不承认、接受其他的权威。上帝的“神律”因而成为比人间的一切世俗法律更高级的法律,高高地凌驾于人类之上,构成了人们服从的终极对象。
埃及的西奈山由于犹太的整个民族、民族的每一个成员作为独立的个体“都与上帝签了约”,遵守与上帝的诫命就成为每一个成员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一个民族形成强大合力的重要因素。而“十诫”则使犹太人具备了共同的社会道德认知标准,从此,犹太民族成为一个具有世界上最强大向心力、创造力和发展动力的民族。
由于是整个民族共同与上帝立约,作为践约的个体而言,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众生平等,因而成为犹太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犹太人认为,上帝是基于平等的观念来塑造人、要求人的。人与人之间虽然存在着智能、职位、出身、遗传、贫富等差异,但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生灵,任何人不得凌驾于他人之上,不可压迫他人,不可实行****。
人即使当了国王,也必须遵循神的律法,向人间播撒上帝的爱心与公义,成为民众的公仆。由于神、人关系是以“约”的形式出现的,上帝也就对人承担了义务。相信这一点非常重要,由此,人可以获得他所必须的精神依靠和心理慰藉,从而不断生发出在逆境中挣扎、抗争和奋斗的力量。
上帝与犹太人的契约关系是极其神圣的,它打破了人神关系中长期以来把人置于绝对被动地位的宿命观。既然是立约,就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上帝放弃了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的权利,一退一进,人也就同时获得了这样的权利。从此,拥有生命与自由便成为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所谓“天赋人权”,就是这个意思。既然连上帝都放弃了,那谁还有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的权力?谁的权力能比上帝还大?既然上帝都对自己的权力都进行了约束,那么,谁的权力还能神圣到不受限制的地步?
必须指出,国内出版的《圣经》文本存在着严重的误译现象,也反映在只有十条的“十诫”中。例如,“不可杀人”,显然是翻译错了。希伯来文Lo-tirzakh的意思本来很清楚,是不能谋杀人。杀人和谋杀有本质的区别,怎么能混用呢?
第三诫“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的上帝的名”也翻译的不对,没有准确表达出希伯来文Lo-tissa-er-shem-Ha—shem-Elokeikhalz—shav的本意,即个人行为不能假借上帝的名义。理由也很简单,一个人作恶,他只能玷污他自己的名誉,不能玷污上帝和信仰。比较准确的译文应该是“不可亵渎上帝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