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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领导机构是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二)党的地方领导机构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
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三)党的基层组织
中国大陆所有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党组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记、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
(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
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五、党员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六、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主要体现在:
第一,组织和领导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
第二,加强对人民军队的领导。
第三,领导和管理干部工作。
第四,组织和动员社会。
第五,重视思想政治工作。
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领导机构是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二)党的地方领导机构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
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三)党的基层组织
中国大陆所有的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党组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记、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
(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
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五、党员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六、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主要体现在:
第一,组织和领导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
第二,加强对人民军队的领导。
第三,领导和管理干部工作。
第四,组织和动员社会。
第五,重视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