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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中文网 www.92zw.net,规章制度范本无错无删减全文免费阅读!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 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 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案审办对案件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请案审委集体审理。

    案审办初审时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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