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中文网 www.92zw.net,诡秘18月无错无删减全文免费阅读!
定结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监督制约缺失。 二是尸体及死亡原因的鉴定偏重于生理医学方面的鉴定,忽视用犯罪学、法医学的眼光来对事件进行分析、鉴别。三是对尸体及死亡原因的鉴定不规范,经常出现鉴定滞后、失去最佳鉴定时机的情形。 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引起轩然大波的死因确定事件,有关当事人乃至社会各界对鉴定结论不信服,难以避免由于死因鉴定失误放纵犯罪的情况,甚至引发群体事件。 ”
“晓娇,你怎么来了?”
晓娇不知道从哪里弄的轮椅,打开了邓邓病房的房门后,又马上的从里面关上了,此刻晓娇正被她的妈妈,也就是刚才来邓邓病房,给我们送小点心的那位阿姨推着。
我赶忙跑过去,拽着晓娇的手,然后贴着她的耳朵对她说着悄悄话,“晓娇!白光医院隔音效果这么好,你是怎么听到的?”
“门缝啊!”晓娇调皮的看着我的脸,然后接着对周医生说。
“也就是说,为避免出现公安机关自鉴自侦、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情况,迫切需要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实施的死因认定程序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有利于正确认定死因,使案件正确定性,避免多家鉴定机构对同一死亡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而造成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对于及时查明死因、伸张正义,推进法治进程,提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你跟我说这些干什么,你是谁?”
“我是将来的大律师,现在的轮鸿大学研一的学生丁晓娇。知道我是谁了吧?那我现在就要开始说了,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有检察官参与确认死亡原因的制度。如在英国,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实行验尸官或死因裁判官制度,在苏格兰则实行检察官佐证制度。由验尸官或检察官主持负责对可疑死亡案件的调查。在苏格兰地区,凡死亡原因不明或有疑问的,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将尸体送往大学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尸体解剖。苏格兰内政和卫生局在4所大学设4个法医学鉴定机构,各法医学鉴定机构行政上由大学管理,政府拨给经费。法医学尸体检验必须有两名法医参加,共同在鉴定书上签字,两名法医均须在不同时间出庭,接受询问和质疑。香港地区则实行死因法庭与死因裁判官制度。香港地区的死因裁判法庭审理各类非正常情况下死亡事件,比如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事件而死亡、或在可疑情况下死亡,以判明死亡的性质和原因。根据香港现行法例规定,共有20种死亡案件需要报告死因裁判官处理。其中包括死亡原因不明、意外或受伤所导致的死亡、在官方机构看管下死去,比如在狱中或羁留中心死亡、胎儿死亡、产妇死亡、自杀身亡、受虐待、饥饿、疏忽导致死亡等。死亡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或其他负有报告责任的人,获悉死亡事故时,应尽速向死因裁判官报告,而警方看管期间发生的死亡事件应由警方向死因裁判官报告。死因裁判官接到上述报告后,有责任查明死者的死因及环绕事件的真相,作出防止同类死亡事件再发生的建议,使一些危害生命的因素及早被发现,揭发被忽视的罪行。”
“不好意思!我们这是轮鸿市!”
“看来你真的没有听懂啊?医生!对建立确定死因的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是发生死亡事件而死因或犯罪实施人不明的,辖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不迟延地通知检察机关临场监督。而检察机关接到通知的,应当立即派出检察官到达现场实施监督。检察官监督的内容是运用法医学、犯罪学相关知识及司法经验对死亡原因作出判断。引导公安人员依法收集证据,指控犯罪。监督纠正公安人员在死因鉴定及后续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我想说的意思是,虽然是设想,但是医生,你怎么就敢保证设想邓邓现在就一定去世了呢?万一真的是假死现象呢,法律规定尚且需要不断的完善修改,难道你们医院的规定就完全没有漏洞吗?”
隔行如隔山,周医生竟被晓娇说的一愣。
“好!那我就再给你们30分钟的时间,30分钟一到我就过来!”
定结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监督制约缺失。 二是尸体及死亡原因的鉴定偏重于生理医学方面的鉴定,忽视用犯罪学、法医学的眼光来对事件进行分析、鉴别。三是对尸体及死亡原因的鉴定不规范,经常出现鉴定滞后、失去最佳鉴定时机的情形。 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引起轩然大波的死因确定事件,有关当事人乃至社会各界对鉴定结论不信服,难以避免由于死因鉴定失误放纵犯罪的情况,甚至引发群体事件。 ”
“晓娇,你怎么来了?”
晓娇不知道从哪里弄的轮椅,打开了邓邓病房的房门后,又马上的从里面关上了,此刻晓娇正被她的妈妈,也就是刚才来邓邓病房,给我们送小点心的那位阿姨推着。
我赶忙跑过去,拽着晓娇的手,然后贴着她的耳朵对她说着悄悄话,“晓娇!白光医院隔音效果这么好,你是怎么听到的?”
“门缝啊!”晓娇调皮的看着我的脸,然后接着对周医生说。
“也就是说,为避免出现公安机关自鉴自侦、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情况,迫切需要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实施的死因认定程序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有利于正确认定死因,使案件正确定性,避免多家鉴定机构对同一死亡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而造成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对于及时查明死因、伸张正义,推进法治进程,提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你跟我说这些干什么,你是谁?”
“我是将来的大律师,现在的轮鸿大学研一的学生丁晓娇。知道我是谁了吧?那我现在就要开始说了,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有检察官参与确认死亡原因的制度。如在英国,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实行验尸官或死因裁判官制度,在苏格兰则实行检察官佐证制度。由验尸官或检察官主持负责对可疑死亡案件的调查。在苏格兰地区,凡死亡原因不明或有疑问的,由检察官决定是否将尸体送往大学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尸体解剖。苏格兰内政和卫生局在4所大学设4个法医学鉴定机构,各法医学鉴定机构行政上由大学管理,政府拨给经费。法医学尸体检验必须有两名法医参加,共同在鉴定书上签字,两名法医均须在不同时间出庭,接受询问和质疑。香港地区则实行死因法庭与死因裁判官制度。香港地区的死因裁判法庭审理各类非正常情况下死亡事件,比如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事件而死亡、或在可疑情况下死亡,以判明死亡的性质和原因。根据香港现行法例规定,共有20种死亡案件需要报告死因裁判官处理。其中包括死亡原因不明、意外或受伤所导致的死亡、在官方机构看管下死去,比如在狱中或羁留中心死亡、胎儿死亡、产妇死亡、自杀身亡、受虐待、饥饿、疏忽导致死亡等。死亡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或其他负有报告责任的人,获悉死亡事故时,应尽速向死因裁判官报告,而警方看管期间发生的死亡事件应由警方向死因裁判官报告。死因裁判官接到上述报告后,有责任查明死者的死因及环绕事件的真相,作出防止同类死亡事件再发生的建议,使一些危害生命的因素及早被发现,揭发被忽视的罪行。”
“不好意思!我们这是轮鸿市!”
“看来你真的没有听懂啊?医生!对建立确定死因的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是发生死亡事件而死因或犯罪实施人不明的,辖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不迟延地通知检察机关临场监督。而检察机关接到通知的,应当立即派出检察官到达现场实施监督。检察官监督的内容是运用法医学、犯罪学相关知识及司法经验对死亡原因作出判断。引导公安人员依法收集证据,指控犯罪。监督纠正公安人员在死因鉴定及后续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我想说的意思是,虽然是设想,但是医生,你怎么就敢保证设想邓邓现在就一定去世了呢?万一真的是假死现象呢,法律规定尚且需要不断的完善修改,难道你们医院的规定就完全没有漏洞吗?”
隔行如隔山,周医生竟被晓娇说的一愣。
“好!那我就再给你们30分钟的时间,30分钟一到我就过来!”